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賠償嗎

導讀:
如果是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被辭退的,則沒有賠償。
一、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賠償嗎
1、試用期被辭有沒有賠償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果是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的會有賠償。如果是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被辭退的,則沒有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試用期之內是否可以辭退員工那么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辭退的沒有理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是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這筆費用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