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具體多久

導讀: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具體多久
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具體按下列規定來確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固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5)其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可以嗎
1、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