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延長多久_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導讀: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1、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勞動者表現平平,企業感到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沒能對其工作能力進行全面掌握,于是希望適當延長其試用期再考察一段時間;企業對勞動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但是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一時招不到更合適的人員進行替補,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至企業找到合適的替補人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假時長或次數太多,使得企業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長試用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