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VS見習期VS試用期

導讀: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你能分清楚嗎?試用期滿既不能多次約定也不能延長。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你能分清楚嗎?
1、實習期
(1)與單位建立合同關系
一般以1年為限。
目的在于增進專業熟練度有利于將來獨立從事相關工作。
(2社會實踐活動
因學校教學需要在校學生在單位進行實踐。
通常是即將畢業的大學生。
目的,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2、見習期
(1)一般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
(2)畢業派遣后的大學生見習期滿1年轉正定級后可以獲得真正的干部身份。
3、試用期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滿既不能多次約定也不能延長。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