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傷鑒定最遲不能超過多久

導讀:
做工傷鑒定最遲不能超過多久:做工傷鑒定一般超過一年不能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逾期未申請的,由職工或及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做工傷鑒定最遲不能超過多久
做工傷鑒定一般超過一年不能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逾期未申請的,由職工或及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做工傷鑒定最遲不能超過30日。做工傷鑒定一般應當在勞動者提出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如果需要延長鑒定時間,應當在事先告知勞動者的情況下,延長不超過15日。因此,最遲不能超過30日,否則將違反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期限是多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鑒定一般可以延遲多少時間?
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后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