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鑒定賠償依據什么標準

導讀: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施工質量鑒定屬于現狀檢驗,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準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鑒定依據。
一、農民工工傷鑒定賠償依據什么標準
1、農民工工傷鑒定賠償依據以下標準: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喪葬補助金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施工質量鑒定
施工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會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一是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施工質量鑒定屬于現狀檢驗,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準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受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后采用檢測方法進行復查。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鑒定依據。
問題是發生方式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其方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優良工程,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成為鑒定的關鍵。從工程實踐來看,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采信,要鑒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時最好讓原、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異議的部分加以確認,將方式質量的異議范圍盡可能縮小,并由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對于單純的施工質量鑒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工程鑒定,確定是否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