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都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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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即可終止”。2005年3月28日,單位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老沈做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對老沈開具了退工證明。老沈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支付自己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老沈未提出任何異議,是同意合同解除的,辦理了離職手續,在無任何外力脅迫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是老沈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約定七天內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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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能不能約定放棄不安抗辯權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是可以約定放棄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并且要在合同載明放棄不安抗辯權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能不能約定放棄不安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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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條劃重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正常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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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該債權轉讓行為是合法生效的。最后,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債權人轉讓金融不良債權后,未及時同時債務人的,當受讓人要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時,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不向受讓人還錢的。因此,只有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債務人,或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承認了債權人的轉讓權利行為,該權利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才產生法律效力。另外,在實踐中,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時常會涉及到國有企業債務人,當國有企業債務人認為債權轉讓有損國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權轉讓無效。那么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怎么處理呢?債務人可以主張轉讓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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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方有違約行為,當事人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不想通知對方的,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雙方共同協議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怎么辦土地承包合同甲方違約的解決方式:1、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雙方共同協議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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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不續簽口頭通知是否有賠償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有誠信原則作為基礎,而在合同到期后,雙方是否需要進行口頭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對方的問題也是廣受關注的話題,但是,當一方希望終止合同并不再續簽時,是否需要給對方口頭通知并賠償相關費用呢,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繼續合作,并明確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同時,合同中可以明確規定若一方未提前口頭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所需賠償的具體金額和方式,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因此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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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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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后,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租賃合同未到期,租戶是否需要寫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書,若租戶放棄優先購買權,認可根據 租賃合同 繼續居住,具體搬離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或雙方協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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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催借款通知書附: 催款通知書廠財務部:你單位年月日向我廠訂購,貨款計金額元,發票號為,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中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那么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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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1、沒約定保證期間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債權人未能證明該書面通知系其與保證人訂立的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對保證期間屆滿的其他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可分為哪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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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后,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因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親自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轉讓行為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效力是如何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依法應認定該債權轉讓行為是合法生效的。債權轉讓系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雙方行為,只要雙方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該轉讓行為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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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可以有很多種方式,提前通知期和競業限制都是企業經常采取的方式。由于兩種方式達到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企業只能在提前通知期和競業限制之間選擇一種。提前通知期,期限較短,在通知期內,員工仍然是企業的雇員,容易管理。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企業難以對員工形成實質性的控制,如果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企業只能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員工停止侵害、給予賠償。那么可以既約定提前通知期,又約定競業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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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民法典 》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律主觀: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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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那么如果企業不續簽合同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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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辭退員工是公司單方面的行為,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公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的本質是通知而不是協議。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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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滿意而歸,錦旗如約而至!協議離婚,看似簡單,實則暗藏“雷區”。財產分割如何爭取最大權益?子女撫養怎樣約定更穩妥?我們深知一份協議承載著家庭的重組與個人的新生,每一項都關乎未來生活的安寧與權益。專家老師權威指導,讓您的現在與未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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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