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 附催款通知書

導讀:
催借款通知書附: 催款通知書廠財務部:你單位年月日向我廠訂購,貨款計金額元,發票號為,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中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那么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催借款通知書附: 催款通知書廠財務部:你單位年月日向我廠訂購,貨款計金額元,發票號為,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中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關于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借款的時候我們要寫借條,而催款的時候很多人會寫一張催款通知書告知對方,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明白,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
催借款通知書
催借款通知書要怎么寫
催款通知書格式
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寫成便函,不論采取哪種形式,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四個內容:
1、標題和編號 標題要簡明,一般寫作催款通知單、催收、清理聯系單等字樣。如果催收的是緊急款項,可在標題前加上緊急 二字。標題下要注明編號,以便于查詢和聯系。
2、雙方單位的名稱和賬號 要正確地寫上催款單位和前款單位的全稱和賬號。必要時候還應該寫上催款單位的地址、電話以及經辦人的姓名。如果是銀行代為催款的,還必須寫明雙方開戶銀行的全稱和賬號。
3、崔收的內容 應該具體、準確地寫明雙方發生往來原因、日期、發票號碼、欠款的金額或貨物的數量、金額,以及款、貨拖欠的情況。
4、處理意見 一般是再確定一個付款期限,希望對方從速交付。同時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將要采取的措施告訴對方,如停止貸款或收取逾期罰金等。
總之,催款書的內容要寫清楚、具體;處理意見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財經政策,文中所寫的日期、金額、賬號數字要準確無誤。
催借款通知書
附: 催款通知書
廠財務部:
你單位年月日向我廠訂購,貨款計金額元,發票號為,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接到本通知后,請即結算,逾期按銀行規定加收%的罰金。如有特殊情況,望及時和我廠財務部聯系。我廠地址:,電話:。
(蓋章)
年月日
催款通知書在借款保證合同中的法律適用不同情形的分析
案例1、1997年6月12日,A銀行與B廠、C公司簽訂保證借款合同,約定B廠向A銀行借款12萬元,借款用途購材料,借款期自1997年6月17日起至1998年6月17日止,C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1998年6月18日至2000年6月17日,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期滿后,B廠未付分文借款本息。2002年6月28日,A銀行分別向B廠、C公司發出貸款逾期催款通知書,記載內容為根據XX號借款保證合同,借款已期滿,截止今日共欠借款本息15萬元,請求你單位立即籌措資金償還,否則依法采取強制清收措施。B廠、C公司分別在收件人處簽名蓋章。
案例2、案情同案例1,B廠在收件人處簽名蓋章,C公司在保證人處簽名蓋章。
上述案例中,因B廠、C公司未償付借款本息,A銀行無奈于2003年12月底訴至法院。
點評:二個案例中的借款保證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之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中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保證責任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它是一種徐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實體權利消滅。保證責任期間是對債權人的一種行使權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消滅,保證人免責。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適用于請求權,經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如果不主張權利的話,當事人喪失的是一種勝訴權,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不過這種實體上的權利已變成一種自然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故二個案例中A銀行都是在保證人C公司免責后向其發出催款通知書,雖然C公司均在上面簽名蓋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決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為以及不同的責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書的內容僅是催促還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蓋章,蓋章行為顯然可以證明C公司已收到該催款通知書,但是否可以證明C公司對保證人債務重新確認呢?
筆者認為,保證的設立,必須以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為限。世界各國法律對保證關系成立的要件都有要求,但各國在具體立法規定中又不盡相同。按《法國民法典》2015條規定,保證應以明示為之,嚴禁默示形式在合同成立時使用,且規定在保證合同的成立上不得推定。前蘇聯民法典除不允許默示推定保證關系成立外,還不允許以口頭明示形式成立保證關系,明確保證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不遵守書面之形式要件,則保證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這一法條目的也顯然在于保證合同為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其有續時間往往較長,且設立保證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標的數額亦通常較大,或對當事人是有其他方面的重要意義,為了強化保證合同業已成立以及判明保證內容的證據力,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擔保法》第15條還規定: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我國《擔保法》的上述規定,盡管沒有明文是否允許以默示為之,是否可通過推定確認擔保合同成立,但其立法精神應該說與法國民法典和前蘇聯民法典是一致的。即必須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形式將雙方協商的內容記錄下來,這就排除了以默視推定方式確認擔保合同的成立,至于書面保證合同應采用何種方式沒有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