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中,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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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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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租賃流程如下: 第一步:確定租房條件天津市場的二手房主要分為直管公產、私產房、企業產、房改房、二手商品房等等。此外,您還要確定:1、 如果您的房屋屬于公產房,是否有產權人的許可文件及房屋租賃合同;2、 如果您的房子是私產房,是否有房屋的產權證;3、 如果您的房子屬于共有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私有房屋租賃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鑒證手續。符合房屋出租條件的,經審查無誤后在5日內辦結。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負擔50%。那么房屋買賣租賃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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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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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賃應該如何區別優先購買權是優先于其他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就同一房屋,同一主體,有“優先購買權”,并不等于就同樣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當然,如果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必然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出租人在租賃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租賃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是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那么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賃應該如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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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在實務當中,有一些抵押人利用該原則,簽署一些虛假的長期租賃合同,來阻止抵押權的實現,給金融機構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那么如何理解小額貸款實踐中的抵押不破租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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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城市房屋租賃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同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下,買受人獲得全面處分買受房屋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根據租賃登記制度取得更為充分的保護。現行的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在放松流動人口管制,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能發揮的行政管理功能極為有限。因此,有必要重述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登記制度的意義,在未來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立法中,賦予租賃權以登記公示公信的物權功能,更好的配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及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的實行。那么城市房屋租賃登記制度的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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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眾所周知,在租房和買房時,要注意不違背租賃的原則,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實際上,我國合同法第229條明文規定了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占有房屋拒不搬出也是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的,這就是法諺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不能不設任何條件而直接賦予雙方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那么租房買房時要注意買賣而不違背租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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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不破租賃是善意取得嗎買賣不破租賃不是善意取得,這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應當遵守的,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中同樣如此。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這里規定的規則是: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那么買賣不破租賃是善意取得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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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而言,關于買賣不破租賃有如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那么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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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針對非買賣交易導致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行為,如互易、贈與、繼承、投資等,雖然是非典型的買賣行為,但其也符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精神,因而也應適用該原則。那么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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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229條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賃合同雖為李某擬定,但王某對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應當了解其含義,知其后果。雖然合同約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抵觸,但此條規定并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可以作出與之相反的約定。據此,法院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搬出李某的兩間房屋;雙方租賃合同解除后,李某應按王某實際使用房屋日期收取租金,余款退還王某。那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例外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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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租賃合同中,出租房屋的轉讓不應影響租賃關系的效力,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租賃關系的存在而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那么談談買賣不破除租賃的秘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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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租賃登記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顯然房屋租賃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備案于政府部門,以便監督管理。B、承租人可能無法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特別保護。出租人可能因無法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實身份而承擔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傷的行人無疑會向房東要求賠償。在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和鄰里關系趨于淡漠的今天,出租人在未辦理租賃登記的情況下,要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并進而證明發生事故時房屋實際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顯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法院將推定出租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那么在租房時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遇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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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為了避免債務人虛構租賃關系,保護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許多法院為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即要求承租人應事先辦理租賃登記。”據此,承租人在未辦理租賃登記的情況下,完全有可能因無法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存在而喪失“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出租人可能因無法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實身份而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租房不辦租賃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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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年后,李某將該房屋賣給林某,林某以新房主身份要求丁某立即搬出,該房他要留給兒子結婚用。他們之間涉及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關系,當中存在著一個“買賣不破租賃”的黃金法則,即當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可以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只是買賣引起的所有權變動不破壞租賃關系,也包含了因贈與和繼承引起的所有權變動。那么二手房交易亦不忘“買賣不破租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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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流傳極廣,普通老百姓都略知一二。但是,法律的規則適用時都有其限制條件,非產權人出租房屋,其效力本身就有問題,需要經過所有權人追認才有效,此時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殷某要求包某搬離商鋪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包某遷出商鋪。而之后的買家并不追認趙某的出租行為,所以趙某與包某的租賃合同在施某將該房屋轉售他人時便失去了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屬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情形。那么非產權人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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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通過熟人介紹給對方供貨,但貨款遲遲要不回來!由于未簽訂合同,對方不承認買賣合同關系!是非自有公論,公道自在人心,天用律師收集有力證據,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成功要回貨款!
5年前,因為買賣苗木、草坪產生的糾紛,委托人一直幻想對方會主動給錢,無奈幻想終究為幻想?? 委托人下定決心讓律師幫助他時,提了一個需求:“必須一定性要回”,今天,我們團隊終于可以無比自豪的說不負重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