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按照法律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那么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雇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于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雇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認定
1、劃清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里情節是否嚴重應該是區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行為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