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

導讀: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
1、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客觀要件即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5、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特征是什么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