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免責的債務承擔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免責的債務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由原債務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民法典免責的債務承擔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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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免責的債務承擔構成要件是什么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要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免責債務承擔和并存債務承擔的區別
1、債務承擔的性質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則屬于新的債務負擔因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的結果并不導致原債務人免除其合同債務而且第三人的債務與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必相同所以應該視為一項新產生的債務負擔并非債務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體的變更不同。一個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一個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并列成為債務人。
3、二者成立的條件不同。一般理論界認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因為原債務人要退出債的關系所以其轉移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因為原債務人仍然在債的關系中所以其轉移債務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和范圍不同。免責的債務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由原債務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