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我國的合同.法對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規定。
一、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
(1)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在實踐活動中,債務承擔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法律行為。我國的合同.法對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規定。一般情況下,債務承擔包括這些要件:
1、前提是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