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承擔合同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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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承擔合同的要件是什么
(一)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二)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務承擔有什么特點
(一)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合同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消滅原債務成立新債務。債務承擔發生后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包括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移轉于承擔人。
(二)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對于原生性債務系無效、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不產生債務承擔的問題。
(三)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債務等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合同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均可發生債務承擔。
三、債務承擔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