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

導讀:
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那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關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分立后債務承擔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二、公司合并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具體規定,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券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券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一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