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民法典中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民法典中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債務
民法典規定子女公司和分公司都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債務但如果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由公司承擔余下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分立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