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總公司債務能否由分公司承擔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那么民法典中總公司債務能否由分公司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關于民法典中總公司債務能否由分公司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總公司債務能否由分公司承擔
民法典規定分公司是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公司債務不能由分公司承擔而分公司債務應該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