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的債務能否讓分公司承擔責任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后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那么總公司的債務能否讓分公司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后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關于總公司的債務能否讓分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總公司的債務能否讓分公司承擔責任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所以總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分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后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