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

導讀: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關于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
民法典對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沒有作出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要件包括企業申請破產后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提交重組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
1、債轉股
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
2、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
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5、直接融資增資減債
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原則上不屬于直接的債務重組的范疇但有異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負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緊缺的狀況使經營活動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