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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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的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4、被勞動部門責令改正把兒童送歸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5、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都有權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使用童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