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按照法律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雇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雇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面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作業。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于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雇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認定
1、劃清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里,情節是否嚴重應該是區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行為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