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方式

導讀: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那么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協商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通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3、因單位違法、違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