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導讀:
小李收到通知后即去找人事部門,憑什么企業要與自己解除合同,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企業就是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小李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小李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在企業以小李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和調整其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企業應該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撤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與小李應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企業應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李收到通知后即去找人事部門,憑什么企業要與自己解除合同,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企業就是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小李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小李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在企業以小李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和調整其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企業應該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撤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與小李應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關于企業應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焦點
小李從高等學府畢業后,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經過企業的面試和筆試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錄用,企業與其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小李主要從事產品設計裝飾工作。去年6月底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因工負傷,被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幾個月后小李來上班,企業以小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提前三十日通知小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小李收到通知后即去找人事部門,憑什么企業要與自己解除合同,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企業就是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小李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申請勞動仲裁。
庭審答辯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小李認為,本人是因工負傷,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企業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撤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企業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企業則認為,小李不能勝任工作,并且企業經過培訓和想方設法為其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但他仍不能勝任工作,企業盡力了,也無能為力,所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小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故對小李提出的請求不予同意。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小李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在企業以小李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和調整其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企業應該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小李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職工因工負傷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和調整其工作仍不能勝任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但小李是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現在企業擅自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背法律、法規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撤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與小李應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