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應該與她恢復勞動關系

導讀:
不久,公司找何某談話與其協商,因近來公司經營情況的變化,想與何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給何某相關費用。庭審答辯 在仲裁審理中何某稱,因公司要求,本人無奈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故不同意何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故何某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為由要求撤銷退工、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間工資的請求,本會難以支持。如果何某在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公司自己的情況,公司仍我行我素,那公司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何某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仲裁委理應支持。那么公司是否應該與她恢復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久,公司找何某談話與其協商,因近來公司經營情況的變化,想與何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給何某相關費用。庭審答辯 在仲裁審理中何某稱,因公司要求,本人無奈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故不同意何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故何某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為由要求撤銷退工、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間工資的請求,本會難以支持。如果何某在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公司自己的情況,公司仍我行我素,那公司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何某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仲裁委理應支持。關于公司是否應該與她恢復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焦點
何某大學畢業之后,很幸運地找到了工作,不久又幸福地成立了家庭,小日子過得像芝麻開花。何某進入這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后,感覺工作壓力太大,便萌生了想換家單位試試看的想法,但離終止合同期限還有半年時間,因此,何某想還是等到合同終止吧。
不久,公司找何某談話與其協商,因近來公司經營情況的變化,想與何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按規定支付給何某相關費用。何某覺得正是機會,于是,雙方談妥條件后,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書。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何某離開了公司。一周后,何某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推算是在合同解除前的事,于是,何某將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庭審答辯
在仲裁審理中何某稱,因公司要求,本人無奈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此后,發現自己已懷孕,經推算懷孕時間是在合同解除之前。因此,本人是在不知已懷孕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的,故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解除協議,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仲裁期間的工資。
公司辯稱,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時,不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也不存在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協議內容合法,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有關法律雖然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僅適用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不適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何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簽署協議時應該對自己的生理和生活狀況有準確的了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無法主動了解一個女性員工的生理和生活狀況。即使何某在簽署協議時已懷孕,何某也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承擔責任,而不是用人單位。故不同意何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
勞動仲裁
仲裁委在查實的基礎上認為,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自當日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故雙方之間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何某支付了相關費用。并辦理了退工手續。劉某稱出于無奈簽訂該協議,應當提供充分的依據。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且無過失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本案當事人雙方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上述法定的情形。故何某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為由要求撤銷退工、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間工資的請求,本會難以支持。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何某能否以懷孕為由要求恢復已解除的勞動關系?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個時間節點問題,何某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并未告知單位自己已懷孕,因為當時其本人也不知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程序應該是公正、平等、合理的。
如果何某在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公司自己的情況,公司仍我行我素,那公司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何某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仲裁委理應支持。而現在的問題是何某與單位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之后一周,才發現自己懷孕了,這時再提出什么要求恐怕為時過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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