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能夠享受勞動保障權利嗎?

導讀:
在10多年的工作中,公司一直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她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至于上面所說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勞動法》第29條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所以,當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能夠享受勞動保障權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0多年的工作中,公司一直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她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至于上面所說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勞動法》第29條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所以,當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于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能夠享受勞動保障權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女工,從20歲開始就在公司工作,在公司從事過多種工作。在10多年的工作中,公司一直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她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更不能容忍的是,在她產假期間,公司不但沒有發給工資,而且還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將她辭退,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即便是臨時工,但在單位工作這么多年,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嗎?
分析:依據以上所述的情況,雖然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勞動保障權利應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同時可以肯定地說,女職工生育權利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向當事人發放工資。至于上面所說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勞動法》第29條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所以,當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