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嗎

導讀:
就業型實習就業型實習是指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大學生,為今后在某用人單位工作而在該單位進行了解鍛煉實習,可以認為這種實習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6月6日,小齊與書店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及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7月18日,書店以小齊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未按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了與小齊的勞動關系。由于我單位下屬部門多次反映小齊在試用期間的許多舉動和行為不適應我單位工作崗位需要,經我單位人事部門與其談話后,雙方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解除了勞動關系。我單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齊的工資。那么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業型實習就業型實習是指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大學生,為今后在某用人單位工作而在該單位進行了解鍛煉實習,可以認為這種實習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6月6日,小齊與書店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及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7月18日,書店以小齊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未按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了與小齊的勞動關系。由于我單位下屬部門多次反映小齊在試用期間的許多舉動和行為不適應我單位工作崗位需要,經我單位人事部門與其談話后,雙方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解除了勞動關系。我單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齊的工資。關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通常所說的實習,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就業型實習、培訓型實習和勤工儉學型實習。
(1)就業型實習就業型實習是指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大學生,為今后在某用人單位工作而在該單位進行了解鍛煉實習,可以認為這種實習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就業型實習情況下,大學生往往會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為見習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見習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為進一步做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作,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2009年4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工商總局、全國工商聯和共青團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決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時間組織100萬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這種見習是一種就業型實習,根據該計劃,這種見習相關事項有特殊規定。見習之前,見習單位應和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明確見習期限、崗位職責、見習待遇、見習計劃安排,以及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義務。見習期間,見習單位應指定專人加強對見習人員的工作指導,努力提高見習質量。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補助。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為見習人員出具見習證明。高校畢業生在同一單位見習時間一般為3-12個月。見習期間或期滿后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單位應及時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見習時間可作為工齡計算。見習單位應能夠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補助,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生活實例◇此實習非彼實習,用人單位應擔責①小齊于2005年7月1日大學畢業,2006年3月14日,小齊來到某書店應聘,被分配到書店下屬的多個部門工作。在此期間,書店按照該單位對實習生的管理慣例,每天為小齊發放lO元實習補助。6月6日,小齊與書店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及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7月18日,書店以小齊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未按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了與小齊的勞動關系。隨后.小齊將書店起訴到法院,要求書店按每月1500元而非實習生的標準支付他3月到5月的工資,并支付其7月16日至31日的工資及“五一”期間的加班工資645元,同時支付上述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322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2250元。
某書店稱,小齊一開始是以實習生的身份來應聘的。小齊自月14日開始到我單位下屬多個營銷部門實習,以熟悉情況,等待學校分配。6月,我單位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006年月1日至7月31日。由于我單位下屬部門多次反映小齊在試用期間的許多舉動和行為不適應我單位工作崗位需要,經我單位人事部門與其談話后,雙方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解除了勞動關系。我單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齊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齊于2005年7月即已取得了畢業證書,其自2006年3月到某書店工作,不能計算為實習期間,應視為就亞。在雙方未約定月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某書店應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小齊工資。由于某書店違反了上述原則,還需支付小齊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據此,判決某書店補發小齊“實習期間”的工資差額850元,并加發差額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補發小齊“五一”期間的加班工資270元,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
◇分析解答◇本案中的實習,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2)培訓型實習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
為了解決實習生的實習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一般應由接受實習生的用工單位與學校、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就實習期間的責任承擔在合同中約定。
(3)勤工儉學型實習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余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我們認為,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不屬于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