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支付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導讀:
(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4種情形:(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需支付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4種情形:(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關于用人單位需支付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上述第(二)項的2、3、4三種情形,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如果沒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則還需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4種情形: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五)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背景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解除與終止的;
(十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十三)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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