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導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關于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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