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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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符合裁減人員條件而被裁員的;
4、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或被撤銷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因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實際處于無法生產經營狀況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6、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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