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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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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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那么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撫養費的支付形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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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39條)9. 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 經濟補償金=N,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41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6條)10. 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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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同時《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那么年滿18歲仍需支付撫養費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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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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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7年12月22日,公司要求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遭到王某拒絕。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即可。究其原因,在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不同。但勞動者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樣,公司以王某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終止與王某的事實勞動關系,不能獲得支持。那么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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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那么試用期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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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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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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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濟補償金是指雇主在雇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一定金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除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辭職,在該化企業的現場協商會議上,律師代表A先生提出了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及支付要求,經過協商企業最終承認分別向4名被解雇職工支付了2個月到6個月不等的經濟補償金,在律師的建議下,A先生向企業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的決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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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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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離婚時經濟賠償的適用情形重婚:一方重婚導致婚姻破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經濟賠償,在涉及離婚和經濟賠償問題時,尋求專業的律師幫助可以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為您提供相關的法律建議和指導,四、如何預防離婚時經濟賠償的問題為了預防離婚時經濟賠償的問題,以下幾點建議可能有所幫助: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在結婚前和婚姻期間,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助于了解自己在離婚時的權利和義務,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婚姻破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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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今,就業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各用人單位也經常調整人員,去產能、去庫存,一些行業大量裁員......這些都意味著好多人的勞動合同也許還未到期就要面臨終止,由此帶來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大家習慣性地認為,勞動者只有在被辭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小編告訴你,錯了!下面列舉的都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單位依然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自辭,這11種情形也可獲得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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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4種情形:(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需支付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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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今,人員的進出對于好多用人單位來說是很平常的事情,用人單位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常常會辭退部分員工,與他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這時候,被辭的員工就要注意了,看看自己能不能從中獲得經濟補償,因為《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被單位辭退屬于下面12種情形之一,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那么勞動者被辭,有哪些情形理應獲得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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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運輸費,中間人有連帶支付責任嗎?邢先生對如何要回運輸費心急如焚,窮盡了自己所有的辦法依然沒有要回運輸費!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他的難題才得到了解決!天用專案組通過案件詳細分析,認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是解決邢先生要賬難題的最佳解決方案,于是整理證據資料啟動立案工作。 面對庭審中王某與宋某的各種狡辯,天用律師拿出微信記錄、資金轉賬記錄、錄音等全面的證據,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判決王某全額支付邢先生的運費,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