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導讀: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經濟補償金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同時按經濟補償金的14%給予醫療補助費。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經濟補償金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同時按經濟補償金的14%給予醫療補助費。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關于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其中,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及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
一、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應得的工資性收入;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它列入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
二、 國有改制企業職工依法確定和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企業改制前12個月平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金標準:按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但最多不能高于上年市、縣(區)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上年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職工工齡的計算辦法: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插青插齡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經濟補償金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如果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企業應與職工協商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不能低于30%,且支付期不能超過3年。同時按經濟補償金的14%給予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可交由醫保機構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業代管,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給職工。
(五)職工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金可協商轉為職工在改制后的企業入股的股份,股權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改制企業章程辦理。
三、企業破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和發放標準。
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12個月的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破產企業職工月工資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以破產財產清償所欠職工工資、集資、社會保險和前款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后尚有剩余的,可以適當加發經濟補償金,加發標準仍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職工全部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根據所計算的職工個人經濟補償金數額,按比例支付;市政府牽頭組織協調安置就業的職工,不發放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破產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