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爭議

導讀:
案情介紹2003年6月26日,鄭州市民代女士購買了靳先生位于鄭州市三官廟南街的一套小產權房。后因協商無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經司法部門鑒定,2008年2月,代女士所買的小產權房市場價28.73萬元。合同解除后,代女士如購買與該房屋條件相當的房產,需要支付差額12.48萬元。法院判決2008年9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審認為,因無法辦理房產證,導致房屋合同解除,靳先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2月11日,鄭州市中院下發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2003年6月26日,鄭州市民代女士購買了靳先生位于鄭州市三官廟南街的一套小產權房。后因協商無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經司法部門鑒定,2008年2月,代女士所買的小產權房市場價28.73萬元。合同解除后,代女士如購買與該房屋條件相當的房產,需要支付差額12.48萬元。法院判決2008年9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審認為,因無法辦理房產證,導致房屋合同解除,靳先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2月11日,鄭州市中院下發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關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引發的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2003年6月26日,鄭州市民代女士購買了靳先生位于鄭州市三官廟南街的一套小產權房。雙方約定總房款10.5萬元,代女士先付5萬元,等房屋過戶后再付余款。合同簽訂當天代女士就交了5萬元,然后花4.8萬元裝修了房子。隨后,靳先生到房管局過戶時獲悉,他賣的房子是村集體開發的“小產權房”,他只享有80%的產權,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因此不能過戶。
后因協商無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2008年1月7日,鄭州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代女士返還房屋。
代女士談到:“他承諾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我才下決心買房,現在房子買不成了,房價上漲了。”2008年2月,代女士也起訴到法院,要求靳先生返還5萬元購房款,賠償裝修費4.78萬元,以及由于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19.5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靳先生提出反訴,要求代女士拆除“破損不堪”的裝飾物,恢復房子原貌;支付2003年6月至今的房租。
經司法部門鑒定,2008年2月,代女士所買的小產權房市場價28.73萬元。其中,靳先生享有其中80%的產權,價值為22.98萬元。合同解除后,代女士如購買與該房屋條件相當的房產,需要支付差額12.48萬元。因靳先生只擁有房子的80%產權,因此只需要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9.984萬元。
法院判決
2008年9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審認為,因無法辦理房產證,導致房屋合同解除,靳先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靳先生返還5萬元房款,賠償損失9萬余元;而在相同地段租房子,代女士需要支付租金2.67萬元;因靳先生只有80%的產權,代女士也只需要支付80%的房租,即2.136萬元。
靳先生對判決結果不滿意,遂上訴至鄭州市中院。2月11日,鄭州市中院下發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