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

導讀:
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那么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關于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其實,不是說所有的小產權房都有風險,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是通過政府批準有正規建設手續的新民居,那就是合法的,可以長久擁有居住,就像經濟適用房。
而狹義上的“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這類房屋風險比較大。具體有哪些風險呢,下面我們再一起來看看。
1、在法律效力方面,如果將這類房屋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則該合同作無效處理。
2、在房產轉讓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因為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3、如果日后這類房屋遭到強制拆除,購房人可能既要不回房屋,又得不到賠償。因為這類房屋的產權不是合法的。
4、在房屋監管方面也存在著漏洞。如果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很難找到相關單位來進行維修。
如何賠償無效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
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大多法院會確認這類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和房款。但僅此并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貶值所造成的糾紛是現實存在的。
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如出賣方均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巨大的利益,社會的道德危機便在所難免,且對買方來說顯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會成為這種不誠信、不道德行為的幫兇。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如賣方確實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決住房問題而訴請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則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不應從中獲利。
一般來說,買賣行為結束的時間越久、買方使用房屋的時間越長,就越應當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安全,即使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應越大。總之,因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可得利益不應由一方單獨享有,而因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分配應起到現行法律對此類交易行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縱容此類交易行為的發生,如此才能抑制小產權房的買賣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