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

導讀:
但顯然不同的是,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條例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則作了一個禁止性的原則規定。此類情況下,投保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可保利益,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失去意義,因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車輛不再上路,因此不再存在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從公平起見,投保人無須為不存在的風險提供保障,規定允許投保人在辦理停駛手續后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條規定投保人可以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第三類法定事由,是被保險的機動車丟失。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詳解】本條是關于投保人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規定。
對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賦予了投保人以相對自由的合同解除權,即除保險法另外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無須對其解除行為提供任何理由。但顯然不同的是,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條例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則作了一個禁止性的原則規定。這與上一條對保險公司解除權的限制一樣,是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共政策性質的價值選擇,也體現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則。
根據本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訂立后,除非出現本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也同樣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范圍內,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的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來任意擴大自己的解除權,從而規避本條規定的適用。本條規定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三項,即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手續的,或者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根據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定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其他原因機動車需要或應當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此,本條所稱的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包括被保險車輛因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而被注銷登記,也包括保險車輛因自然原因、意外事故等滅失,以及其他原因被注銷登記的情形。此類情況下,投保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可保利益,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失去意義,因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第二類法定情形是機動車辦理停駛手續。按照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對于長期不上路行駛的車輛可以辦理停駛手續,并交回號牌和行駛證。由于車輛不再上路,因此不再存在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從公平起見,投保人無須為不存在的風險提供保障,規定允許投保人在辦理停駛手續后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條規定投保人可以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第三類法定事由,是被保險的機動車丟失。機動車被他人盜竊、因個人疏忽等因素丟失,投保人客觀上已經失去與機動車之間的主客體關系,保險利益關系已經終止,投保人應當有權利使保險關系歸于消滅,將合同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應當理解為投保人的一個舉證責任和舉證形式,即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機動車的丟失負證明責任,投保人主張合同解除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有關車輛丟失的證明。
本條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依據法理和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在解釋上應當參照本條例第15條關于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并遵循中有關合同解除方式的原則規定。投保人主張解除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合同自通知到達保險公司時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