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 拆遷法對于房屋性質如何

導讀:
拆遷法律關系首先是由表現為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及房屋拆遷單位作為一方,必須接受拆遷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這種行政管理行為不必征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同意,是一種單方行為。那么,掛戶遇到征地拆遷怎么補償?關于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法律關系首先是由表現為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及房屋拆遷單位作為一方,必須接受拆遷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這種行政管理行為不必征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同意,是一種單方行為。那么,空掛戶遇到征地拆遷怎么補償?關于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
拆遷法律關系因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向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事宜公告給被拆遷人之后而產生,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在拆遷法律關系的產生、發展和消滅的中起著主要作用。所以,拆遷法律關系首先是由表現為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及房屋拆遷單位作為一方,必須接受拆遷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這種行政管理行為不必征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同意,是一種單方行為。
在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關系即產生,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拆遷行為只要符合拆遷法規的規定,就可以進行,所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實際上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
因此,從法學角度來看,拆遷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導的法律(在行政管理機關與相對人的一方面而言),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而言,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具有二重屬性。
二、拆遷法對于房屋性質如何
1、被征收的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了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緊急通知,明確提出在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時,“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該通知屬于特殊規范性文件,具有國家政策的效力,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充依據。即認定房屋性質時,不僅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同時需要考慮房屋實際用途。
2、自建房在拆遷中的性質如何認定
自建房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概念。我們常說的自建房,一般是指出于自住與營利的需要,人們在原有住房的基礎上在自家院落或空閑地上所加蓋的房屋。
(1)自建時間。由于違法建設的認定主體、處理主體、處理方式等內容最早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制,而后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規制。那么一旦自建行為發生在《城市規劃法》生效之前,則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則而不得依據《城市規劃法》確認未獲得規劃許可的自建房為違章建筑或違法建設。
(2)認定主體。拆遷實踐中,由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大隊等直接認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其他設施為違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實際上,違章建筑只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加以認定?!冻青l規劃法》實施后的違法建設也僅能夠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那么對于自建房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違法建設,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大隊等均不得擅自認定。正確的做法是,拆遷人應當就可能系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房屋的事宜報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告知被拆遷人申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拆遷人的有關報告或者被拆遷人的有關申請后,再依法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筑、違法建設。
(3)處理主體與方式。同樣地,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處理權僅僅歸屬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自建房屋雖然影響規劃,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況下,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被拆遷人在接受處罰后采取了有關改正措施的,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認定該房屋系合法建筑,被拆遷人憑規劃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該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給予拆遷補償;在自建房嚴重影響規劃的情況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該違章建筑。上述兩種處理方式貫徹了“比例處罰”的原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如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城管大隊均不得擅自為拆除行為。
(4)處理時效。違章建筑、違法建設并不必然受到法律追責。原因在于,法律在賦予追則主體行政處罰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行使該權力的時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進行處罰的時效是兩年。若超過該時效,權力即歸于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