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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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房屋的,出租房屋時要簽訂租賃合同。而承租人要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和支付租金,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那么民法典房屋轉租或轉借要怎樣認定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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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主張。關于房屋贈與和婚前財產約定法院是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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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只是相關部門口頭上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了,鑒定機構也沒有調查,現場查勘等,那么則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定程序,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危房鑒定必須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請,其次,一定要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鑒定,一般具備鑒定機構的名單通常可以在市住建局官方網站的公告欄中查詢到,申請人可以直接聯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危房鑒定的費用是要自己掏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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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那么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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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當子女婚姻關系破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到底如何認定,如何把握審判事務中的爭議焦點與判斷標準,讓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在當前高房價的背景下,因為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其父母在其購房時出資屬于常態,但是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屬于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著爭議,從父母的角度講,其出資的本意是為子女解決或改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在面臨子女婚姻關系破裂,要分割父母出資的房屋時,這種財產分割實際上還暗含了對父母財產的分割,可能會造成父母資產大幅度縮水甚至負債,反而違背了父母的出資本意。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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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嚴格說,“青春補償費”并非法律術語,在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沒有其確切含義,在國外法律規范中,亦未見規定。目前大多數法院因“青春補償費”沒有法律依據,一律不予支持。"青春補償費"作為訴訟請求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恰當確定其性質和效力,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理。筆者現結合審判實踐,對青春補償費”的性質和效力,談一些看法。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在離婚時,雙方均無向對方支付"青春補償費"的法定義務。一方在既無法定義務又無對價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對方支付"青春補償費"的行為具有無償的特征。那么“青春補償費”的性質認定及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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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子女要結婚,父母一般要為子女準備婚房。關于父母賣房所得款項交付給子女購房如何認定其款項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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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法院推定該份公正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主張。關于怎樣認定婚前房屋屬于贈與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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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婚房是什么性質一般來說,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將婚房贈與某一方的情況下,是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即除非父母有明確意思表示贈與一方,否則婚后為子女購房出資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那么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婚房是什么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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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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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那么民法典中無房產證老房屋繼承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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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規定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那么被拆遷房屋面積和性質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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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后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借貸為例外;以認定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為例外。那么子女買房,父母的出資該如何認定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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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疫情期間夫妻分居狀態的性質認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部分案件中夫妻分居時長已滿足分居滿二年的條件。小林稱,雙方的分居情況不是感情原因,是因雙方的工作性質和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團聚共同生活。實踐中,有些夫妻盡管居住于同一房屋內,但長期吃、住均分開,沒有夫妻生活,相互之間并沒有盡到夫妻間的義務,即便居住同一房間內也亦認定為存在分居狀態。那么疫情期間夫妻分居狀態的性質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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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稱此為后讓于擔保,同時還認為:“讓與擔保和后讓與擔保存在的區別主要體現為擔保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的時間上,而在其他方面,尤其是權利轉移的性質、價值、功能以及歸屬定位等方面并無本質區別。”(三)肯定了禁止流質契約原則民間借貸中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通常寫明在債務人到期不能還款時,房屋歸債權人所有。那么民間借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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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
被繼承人使用再婚前的財產,在再婚后購買的房屋和車輛是否屬于其再婚后的個人財產? 本案二審法院審查認定,再婚后購買的房屋及車輛全款來源于被繼承人再婚前的個人財產,未與再婚妻子財產混同,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及車輛,屬于婚前財產轉化而來,仍屬于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