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

導讀:
那么當子女婚姻關系破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到底如何認定,如何把握審判事務中的爭議焦點與判斷標準,讓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在當前高房價的背景下,因為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其父母在其購房時出資屬于常態,但是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屬于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著爭議,從父母的角度講,其出資的本意是為子女解決或改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在面臨子女婚姻關系破裂,要分割父母出資的房屋時,這種財產分割實際上還暗含了對父母財產的分割,可能會造成父母資產大幅度縮水甚至負債,反而違背了父母的出資本意。
在當前高房價的背景下,因為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其父母在其購房時出資屬于常態,但是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屬于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著爭議。尤其是在子女婚姻關系破裂,面臨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時,父母、其子女及其子女配偶之間的矛盾尤為突出、糾紛頻發。
從父母的角度講,其出資的本意是為子女解決或改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在面臨子女婚姻關系破裂,要分割父母出資的房屋時,這種財產分割實際上還暗含了對父母財產的分割,可能會造成父母資產大幅度縮水甚至負債,反而違背了父母的出資本意。
從子女配偶的角度講,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希望讓子女及其配偶能夠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父母及子女配偶的親密關系,很少有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的情況,大部分均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那么當子女婚姻關系破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到底如何認定,如何把握審判事務中的爭議焦點與判斷標準,讓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
案例1:李某與劉某父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9)京民申26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父。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母。
一審被告:劉某。
案情梳理
1.被申請人劉某父與劉某母系夫妻關系。再審申請人李某與一審被告劉某系夫妻關系。劉某系劉某父與劉某母之子,李某系劉某父與劉某母之兒媳。
2.2014年8月30日,李某與劉某登記結婚,于2016年舉辦結婚典禮后不久,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準備離婚。
3.李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父與劉某母為李某與劉某購房出資137萬余元。
4.截至本案再審審查程序中雙方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狀態。
劉某父與劉某母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其子劉某與兒媳李某,要求李某與劉某返還借款137萬余元。
再審法院認為:“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具體到本案,購買涉案房屋的137萬余元均系劉某父與劉某母夫妻二人出資,劉某父與劉某母稱上述款項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萬元,剩余的款項均系其二人向親戚朋友所借,劉某父與劉某母二人經濟能力有限。如果將劉某父與劉某母二人支付的137萬余元購房款,認定為對李某與劉某二人的贈與,二位長輩不僅積蓄全無,可能還會背負巨額債務。考慮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李某與劉某二人享有,從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審法院支持二位長輩要求二人小輩返還借款及利息損失的處理結果,本院認為,并無不妥。”
案例2:袁某與董某父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22)魯02民終415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袁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父。
原審被告:董某。
案情梳理
1.上訴人袁某與原審被告董某系夫妻關系。董某系董某父之子,袁某系董某父之兒媳。
2.2013年4月18日,袁某與董某登記結婚。2021年3月5日,袁某與董某經法院調解離婚。
3.2015年11月,袁某與董某購買案涉房屋,截至袁某與董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前,董某父為董某與袁某購房出資32萬元。
4.袁某與董某離婚調解書中載明,案涉房屋歸袁某所有,未還貸款由袁某償還。
董某父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其子董某與兒媳袁某,要求袁某與董某返還借款32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董某父的轉賬行為實質系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在董某父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借貸的情況下(董某父雖持有其子董某出具的借條,但袁某并未在該借條上簽字確認),應推定為贈與。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從我國現實國情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絕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系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就本案而言,董某父提起民間借貸之訴時間點系在其子董某與袁某調解離婚之后,而董某與袁某離婚糾紛一案的調解書確認案涉房屋歸袁某所有,該房未還清的貸款由袁某償還,袁某支付董某房屋補償款42.5萬元。另需注意的是,在上述調解書中并未提及二人尚欠董某父債務,不能排除董某父意圖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變相減少其子董某應給付袁某房屋補償款的可能性。綜合全部案情,本院認為,董某父向董某轉賬支付的31.92萬元系其作為父親為兒子董某、兒媳袁某貸款購房而進行的贈與,袁某對該款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董某亦不需承擔還款責任。”
以上兩個案例為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案件類型,均為一方父母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房出資,且出資時未對出資款的性質進行約定。那么當雙方面臨婚姻關系破裂,需要對父母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的房屋進行分割時,父母支付的購房出資款性質如何認定則成為了雙方離婚案件中的主要爭議焦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也就是說,在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但實踐中的情形非常復雜,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贈與的情形;有只贈與一方的,也有愿意贈與雙方的。但是不管將出資款認定為借款還是贈與,都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案例1中,為子女購房出資的一方父母經濟能力有限,如果將父母支付的購房出資款項認定為贈與,就會導致兩位老人積蓄全無且可能會背負巨額債務的情況,而該房屋與購買時相比有較大增值,假使將該款項認定為借款,夫妻雙方在向兩位老人返還購房出資款后仍能享有房屋增值,因此從利益衡平的角度,法院綜合考慮了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作出了認定一方父母購房出資款性質為借款,夫妻雙方應返還借款的裁判結果。在案例2中,一方父母在夫妻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系之后才提起返還借款的主張,且夫妻雙方已經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此時若父母主張該款項為借款,則應當由父母一方來承擔該款項為借款的證明責任,而本案中父母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借款,因此法院作出了駁回父母一方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而我們在面對每一個案件時,都需要綜合該案的整體案情與能夠獲取的全部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有選擇地為當事人設計訴訟方向并進行舉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為贈與或借貸均存在大量案例,且常有案例相似但結果相悖的情況發生。這是因為父母為子女出資時一般沒有明確約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舉證通常也并不充分,法院無論認定為是借貸或者是贈與均未必符合當事人的初衷。尤其是在男女雙方愛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面臨解體,財富被迫切割的境地之下,每個人都會站在自己的角度來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客觀上,法律很難在家事審判領域對這種具體情況有差異的事實問題作出特別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情勢難免發生變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統一。而面對目前的情況,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對父母出資款性質的判斷,則注重在考慮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本意的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會參考當地婚姻家庭方面的傳統文化和習俗,努力追求“情理”與“法理”的有機統一。司法裁判對款項性質的判斷可能會存在不同,但是對價值利益的平衡、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對公平公正的追求卻是相同的。(本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