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和婚前財產約定法院是如何認定

導讀:
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主張。關于房屋贈與和婚前財產約定法院是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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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和婚前財產約定法院是如何認定
(1)原、被告所簽的公證協議開篇即明確協議人王某、趙某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2)該協議第二款約定趙某自愿將兩居室贈與原告,作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原、被告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產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原、被告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院認為該協議中多次出現了婚前財產”、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和性質,也由此可以推斷,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贈與實質要件的。按照雙方公證協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法院推定該份公正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主張。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婚前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可以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等問題進行公證。經公證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應明確婚前財產約定與贈與不能等同。
實踐中夫妻存續期間辦理財產公證的比較少見。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貸款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把債務推到一方頭上,但是,債權人在追債時卻找不到該人的蹤影。律師提醒各位債權債務人,如果是在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應當由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