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離婚糾紛淺談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導讀:
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購買房屋一套登記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萬多元同時與師某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一種意見認為該套房屋應是王某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確定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法院就應當全面審查該婚前財產協議而不能僅僅單從某一個條款來認定整個協議的性質。由于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婚姻法第19條第12款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所以該婚前協議應當認定為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合意。那么從一起離婚糾紛淺談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購買房屋一套登記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萬多元同時與師某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一種意見認為該套房屋應是王某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確定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法院就應當全面審查該婚前財產協議而不能僅僅單從某一個條款來認定整個協議的性質。由于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婚姻法第19條第12款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所以該婚前協議應當認定為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合意。關于從一起離婚糾紛淺談夫妻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王某與師某于2007年相識戀愛并于2008年1月7日在某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購買房屋一套登記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萬多元同時與師某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王某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在自愿與師某結婚有小孩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離婚則該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年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房屋的分割問題上雙方互不相讓師某主張依照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對該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王某卻認為由于雙方婚前協議約定房屋的歸屬實為贈與合同由于婚后王某和師某并沒有到房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認為該贈與合同雖然已生效但房屋所有權依法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轉移故主張該房屋仍為婚前個人財產。二爭議焦點由于本案是民事糾紛屬于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范疇在不違反民事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前提下該婚前財產協議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是無庸質疑的。所以本案的焦點在于該房屋是否屬于王某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即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一種意見認為該套房屋應是王某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該婚前協議的約定可以得知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而言王某與師某的約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從財產關系的事實狀態來看在婚前購買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看待。該房屋本身就是王某的個人財產只因為該婚前協議的約定才自愿與師某分享”所有權又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的定義來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王某將房屋的部分所有權無償給予師某的行為是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是一種贈與行為。其次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層面上來看該婚前協議第2條明確約定王某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在自愿與師某結婚有小孩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離婚則該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從該約定本身來看當結婚并有小孩”的條件成立時該贈與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最后從法律效力的層面上看根據合同法第187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及物權法第9條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這些法條屬于強行性規定即如果轉讓不動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而沒有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認定該物權轉移未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王某極力主張該房屋為他個人所有故該贈與合同并未發生法律效力。該房屋仍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作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依據來加以認定。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確定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法院就應當全面審查該婚前財產協議而不能僅僅單從某一個條款來認定整個協議的性質。而從整個協議所體現的合意來看該婚前財產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并不僅僅是房屋還有夫妻雙方所得遺產日常開銷工資收入等等綜合來看這屬于夫妻雙方對于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的約定。由于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婚姻法第19條第12款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所以該婚前協議應當認定為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合意。第二從該協議第2條所體現的法律關系來分析。從表面上看該法律關系確實符合合同法所規定的贈與合同的要件。但由于夫妻關系不同于合同法意義上的一般當事人關系婚姻法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夫妻這一特殊法律關系所對應的特殊的財產關系是尊重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此外如果法院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來認定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屬于贈與合同那么勢必會導致婚姻法第19條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不被適用成為一紙空文。從立法的目的來看這樣做顯然是荒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