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議的性質

導讀:
夫妻雙方起訴離婚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均在夫妻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②均沒有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③協議的目的均是解決離婚后的財產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有觀點認為,這種協議的生效以夫妻離婚為條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取得離婚證書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約束力。該種協議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范疇,不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時要求以此作為分割財產、子女撫養的依據的,法院應不予支持。那么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議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起訴離婚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均在夫妻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②均沒有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③協議的目的均是解決離婚后的財產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有觀點認為,這種協議的生效以夫妻離婚為條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取得離婚證書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約束力。該種協議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范疇,不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時要求以此作為分割財產、子女撫養的依據的,法院應不予支持。關于夫妻離婚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議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起訴離婚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均在夫妻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②均沒有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③協議的目的均是解決離婚后的財產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
有觀點認為,這種協議的生效以夫妻離婚為條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取得離婚證書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