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導讀:
1998年10月19日,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孩子,雙方都不準虐待孩子,兩個小孩歸男方撫養,由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2015年,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將被拆遷,原告王丙、王丁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判令被告將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告享有。另查明,被告王甲所居住的房屋產權系被告父母共有,被告王甲父母去世后,由兄弟姐妹五人繼承。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屬離婚后財產糾紛。原告主張的受贈財產不應包括其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依法和實際取得的與他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即王甲與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那么婚前夫妻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10月19日,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孩子,雙方都不準虐待孩子,兩個小孩歸男方撫養,由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2015年,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將被拆遷,原告王丙、王丁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判令被告將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告享有。另查明,被告王甲所居住的房屋產權系被告父母共有,被告王甲父母去世后,由兄弟姐妹五人繼承。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屬離婚后財產糾紛。原告主張的受贈財產不應包括其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依法和實際取得的與他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即王甲與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關于婚前夫妻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原告王丙、王丁。1998年10月19日,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孩子,雙方都不準虐待孩子,兩個小孩歸男方撫養,由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后來,雙方各自重新組建了婚姻家庭。原告王丙跟隨被告生活,王丁跟隨第三人生活。
2001年,原告王丙選擇隨尹乙生活。2015年,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將被拆遷,原告王丙、王丁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判令被告將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告享有。另查明,被告王甲所居住的房屋產權系被告父母共有,被告王甲父母去世后,由兄弟姐妹五人繼承。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屬離婚后財產糾紛。原告主張按被告王甲與第三人尹乙離婚協議約定處分房屋,其主張理由的證據與客觀事實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訴請的房屋并非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內共同財產,其產權歸被告的父母所有,被告父母過世后由被告及兄弟姐妹共有。原告主張的受贈財產不應包括其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依法和實際取得的與他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即王甲與尹乙離婚前所居住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