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導讀: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招用職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訂勞動合同。由于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造成職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那么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招用職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訂勞動合同。由于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造成職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關于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答: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1994年3月1日施行)第七條規定:企業招用職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訂勞動合同。由于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造成職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