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設定及適用

導讀:
明確約定為“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能對主債權起到擔保作用,當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不能收回定金,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為了使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準確、合理的設定和適用定金罰則,真正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筆者現就設定和適用定金時應注意的事項,總結如下:1、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當事人僅訂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樣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那么定金罰則的設定及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明確約定為“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能對主債權起到擔保作用,當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不能收回定金,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為了使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準確、合理的設定和適用定金罰則,真正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筆者現就設定和適用定金時應注意的事項,總結如下:1、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當事人僅訂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樣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關于定金罰則的設定及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定金罰則;定金;雙倍返還定金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例:
2010年4月7日,龔某與趙某簽訂了一份《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意向書》,合同約定,龔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上地某小區的一棟房產出售給趙某,轉讓總房價款為135萬元人民幣,雙方應于2010年4月15日簽訂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意向書當日,趙某向龔某支付訂金人民幣5萬元,若因當事人一方原因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的,由違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2010年4月15日,龔某因想將房屋賣給他人,而拒不與趙某簽訂正式合同,后趙某根據合同約定,將龔某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上地法庭,要求龔某按照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其訴訟請求未被法院支持。
律師評析:
本案中,趙某的訴訟請求之所以未被法院支持,主要在于,趙某和龔某設定的“訂金”非擔保法意義上的“定金”,訂金與定金雖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有很大差別的。明確約定為“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能對主債權起到擔保作用,當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不能收回定金,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若明確約定為“訂金”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而且訂金本身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術語,一旦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情形的,給付訂金的一方有權收回,收受訂金的一方無需雙倍返還,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
為了使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準確、合理的設定和適用定金罰則,真正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筆者現就設定和適用定金時應注意的事項,總結如下:
1、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若當事人希望通過給付或收受某種金錢作為債的擔保時,應明確約定為“定金”,而不能約定為“訂金”。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必須使用“定金”而不是“訂金”,否則,將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
2、應注意定金是實踐性合同。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當事人僅訂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樣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若雙方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的金額,多于或少于定金合同約定金額的,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但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則不能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
3、應注意設定定金數額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因此,當事人設定定金數額時,并不是越高就越有保障,而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定金。
4、應注意定金適用的限制。定金罰則,作為一種相對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時適用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除了立約定金、成約定金(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和解約定金(以定金罰則為解除合同條件)外,違約定金,一般要求須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若輕微的違約,并沒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應遵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