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具體適用條件

導讀:
合同訂立后,韓xx將3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紙箱定金3000元”的款項收入憑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適用定金罰則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鑒于雙方訂立該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購銷方便面已實現,因此,雖然定金條款有效,但不具備適用定金罰則的要件。一審判決后,原告韓xx對判決結果不服,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00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韓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那么定金罰則的具體適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訂立后,韓xx將3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紙箱定金3000元”的款項收入憑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適用定金罰則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鑒于雙方訂立該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購銷方便面已實現,因此,雖然定金條款有效,但不具備適用定金罰則的要件。一審判決后,原告韓xx對判決結果不服,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00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韓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關于定金罰則的具體適用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9年8月6日,原告韓xx與被告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方便面,因韓xx所訂產品為新包裝,需要交納3000元的保證金,在正常銷售后返回。合同訂立后,韓xx將3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紙箱定金3000元”的款項收入憑證。主合同履行完畢之后,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3000元現金返還給韓xx。
原告訴稱,我向被告交納的3000元是定金,我履行合同后,被告至今不返還,要求被告支付定金3000元并按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共計6000元、利息1295元及催要欠款路費。
被告辯稱,原告交的是保證金,“定金”是誤寫。我方按合同約定多次給原告更改包裝,并催原告帶款提貨,但原告未按約定銷售我公司產品,是原告違約,保證金不應返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廣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訂立后,原告依約將3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為其出具了“收紙箱定金”的憑證,原告對此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在實際履行中雙方對合同中的保證金條款進行了變更,使3000元保證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質,且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應為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其合法債權應予保護;被告僅履行了收款發貨的義務,但未按約定將3000元定金返還給原告,構成了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適用定金罰則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鑒于雙方訂立該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購銷方便面已實現,因此,雖然定金條款有效,但不具備適用定金罰則的要件。據此,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且有悖于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返還定金3000元、支付利息損失及因追要欠款所支出的合理交通費用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張的交通費用,因其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本院僅支持被告認可的部分。被告主張“定金”是誤寫,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不予采信;因為合同約定款到發貨,所以被告主張原告不帶款提貨、構成違約,不能成立,故其以原告違約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
(一)被告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返還原告韓xx定金3000元;(二)被告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支付原告韓xx交通費264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韓xx對判決結果不服,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廣饒縣xx食品工業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00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韓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第一,原告交付的3000元現金性質是什么?是保證金還是定金?第二,如果是定金,應如何處理?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定金性質等內容的規定,正確認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罰則的適用,以符合立法宗旨與立法本意,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
一、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
定金基于定金合同而產生,定金的性質是合同。所謂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系的從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從合同。訂立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定金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就具有附屬性,具體表現在定金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定金合同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在實踐中,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單獨訂立書面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訂有定金條款。這兩種情況均應認定定金成立。三是雖然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有定金交付和收取的事實,只要有定金收據作為證明,此種也應當認定定金合同成立。
(三)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稉7ā返?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這一規定表明,定金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在生效的時間上與諾成性合同明顯不同。
二、定金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基于定金合同存在上述法律特征,定金合同的成立,除應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夠給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條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盡管定金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要約、承諾而達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二)定金合同須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如前所述,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依定金的交付而產生定金法律關系。如果定金沒有交付,即使訂有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條款,也不成立。
(三)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且不能超過法定限額。以定金為擔保的債權,應當以金錢為標的,即為請求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債權,因而決定了定金合同的標的只能是貨幣,且《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三、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所謂定金罰則,就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違約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定金形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page]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所支付的3000元是定金,但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
合同約定:“因需方所訂產品為新包裝,需方需要交納3000元的保證金,在需方正常銷售后返回給需方”。該條中約定的是“保證金”,且未約定“定金”性質,因此,保證金條款成立;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原告依約交款時,被告為其出具了“收紙箱定金”的憑證,原告對此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在實際履行中雙方對合同的保證金條款進行了變更,使3000元保證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質,且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因此,3000元現金的性質發生了改變,由保證金變更為定金。
原告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后,雖然被告未將定金返還給原告,構成了違約,但原、被告雙方訂立該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購銷方便面已實現,因而失去了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該定金不應雙倍返還。故被告只返還所得的3000元定金即可。
東營市廣饒縣人民法院:張玉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