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適用合同定金罰則

導讀:
同年3月, 某房地產公司打電話約王某簽訂購房合同,王某以資金未收回為由要求推遲一個月。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為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交付人民幣10000元應屬于雙方訂立購房合同的定金。后因王某未按約定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王某應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并未簽訂定金的書面協議,某房地產公司單方面開具的定金收據不能作為定金的依據,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若系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某房地產公司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反之,若系王某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王某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那么能不能適用合同定金罰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3月, 某房地產公司打電話約王某簽訂購房合同,王某以資金未收回為由要求推遲一個月。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為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交付人民幣10000元應屬于雙方訂立購房合同的定金。后因王某未按約定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王某應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并未簽訂定金的書面協議,某房地產公司單方面開具的定金收據不能作為定金的依據,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若系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某房地產公司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反之,若系王某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王某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關于能不能適用合同定金罰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7年2月8日,王某欲購買萍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坐落于萍鄉市北橋金鑼花園A型508號四室兩廳兩衛商品房一套,并于當日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人民幣10000元, 某房地產公司當即開具了一張“A型508購房定金10000元”收款收據一張給王某,并在收款收據的背面注明“買受人須在2007年3月7日前來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繳房款。否則視為違約,定金不予退回,房子出賣人可以另行出售”。同年3月, 某房地產公司打電話約王某簽訂購房合同,王某以資金未收回為由要求推遲一個月。同年4月, 某房地產公司再次打電話給王某,王某以其朋友未及時歸還借款,致使其無錢購買商品房為由,要求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其交納的10000元, 某房地產公司拒絕返還,為此引發糾紛而訴至法院。
【爭議】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為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交付人民幣10000元應屬于雙方訂立購房合同的定金。后因王某未按約定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王某應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并未簽訂定金的書面協議,某房地產公司單方面開具的定金收據不能作為定金的依據,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王某為了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向某房地產公司交付10000元,某房地產公司向王某開具了10000元的定金收據。雙方雖沒有再訂立書面的定金條款,但王某接收收據時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認定該收據內容系雙方自愿接受。該10000元是雙方欲簽訂購房合同的定金,屬于立約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若系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某房地產公司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反之,若系王某的原因未簽訂購房合同,王某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本案王某系自己的原因致使購房合同未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依法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故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作者: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建華 袁進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