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那么,解除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都要賠償嗎?關于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那么,解除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都要賠償嗎?關于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訂立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違約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罰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當事人行使定金罰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定金的書面約定,包括定金的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定金的支付期限、定金的性質;
2、定金已經支付,否則定金合同不生效;
3、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有事找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合同糾紛法律咨詢。關于法律,有事找律師更專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