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情況

導讀:
后原告以被告未協助辦理證件為名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因而,本案所提出的問題是定金與預付款應如何區別及定金罰則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均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可適用定金罰則,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時能否適用定金罰則則沒有規定。再次,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應都不具有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而致根本違約,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定金罰則,筆者認為有失公平,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那么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原告以被告未協助辦理證件為名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因而,本案所提出的問題是定金與預付款應如何區別及定金罰則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均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可適用定金罰則,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時能否適用定金罰則則沒有規定。再次,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應都不具有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而致根本違約,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定金罰則,筆者認為有失公平,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關于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應都不具有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案例]
原告賴某從事木材生意。2002年9月,其與被告劉某簽訂一份購買青山協議,雙方約定由賴某支付10000元山價款購買劉某所承包經營的山場林木。同日,賴某支付5000元給劉某,另支付1000元作為修橋筑路的費用,并由劉某出具了一份收條給賴某收執,收條注明:“今收到賴某定金5000元和修橋費1000元……”,后因原告未辦到林木放行證,雙方未實際履行合同。后原告以被告未協助辦理證件為名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被告則認為辦理林木放行證是原告方的問題,其單方違約,該5000元應作為定金,不得返還。
[評析]
本案涉及到一個問題,即該5000元所謂的“定金”究竟是何性質?在法庭合議時也存在爭議:一種認為雙方已明文約定為定金,則該5000元應為違約定金,但因合同的標的額僅有10000元,雙方所約定的定金已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故其超出部分應作為預付款;另一種意見認為該5000元雖然雙方在收條上注明是“定金”,但其實質應為預付款。因而,本案所提出的問題是定金與預付款應如何區別及定金罰則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適用?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主要在于:
(1)定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產生的從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給付并不構成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的給付從性質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義務,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價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當一方違約時,將導致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在制裁違約方的同時,定金還發揮著補償守約方的功能;預付款因其性質屬于履行合同義務,無論是給付預付款方違約還是收取預付款方違約,都不會發生雙倍返還或直接喪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預付款因其實質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標的款,故其并無比例限制,可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約定。
審判實踐中,適用定金罰則時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非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說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及先履行抗辯權等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其次,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區別對待適用定金罰則。《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均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可適用定金罰則,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時能否適用定金罰則則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為將導致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的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定金罰則。
再次,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應都不具有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而致根本違約,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定金罰則,筆者認為有失公平,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從上述對定金與預付款的分析來看,筆者認為案例中的所謂“定金”其實質應為預付款。
作者:龍南法院 代家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