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 單位可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導讀:
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 單位可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原告王某訴稱,自1998年7月起其在夏都八達嶺長城溫泉度假村工作,于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承包度假村食堂,后從事臨時工作,月工資1300元,且雙方簽訂了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的短期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王某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延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王某應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那么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 單位可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原告王某訴稱,自1998年7月起其在夏都八達嶺長城溫泉度假村工作,于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承包度假村食堂,后從事臨時工作,月工資1300元,且雙方簽訂了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的短期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王某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延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王某應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關于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涉嫌犯罪被審查 單位可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原告王某訴稱,自1998年7月起其在夏都八達嶺長城溫泉度假村(以下簡稱度假村)工作,于2003年3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承包度假村食堂,后從事臨時工作,月工資1300元,且雙方簽訂了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的短期勞動合同。2006年8月18日,延慶縣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為由對王某進行刑事拘留, 9月23日其被取保候審。后經查明不涉及職務侵占犯罪,2007年9月4日被釋放。度假村于2006年8月停發王某工資,至仲裁開庭時其才知道2006年9月22日度假村以其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將其干部檔案移交給延慶縣職業介紹中心,沒有通知其本人或家屬。王某認為度假村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要求度假村為其安排工作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補發拖欠工資及賠償金至發放工資止。
被告夏都八達嶺長城溫泉度假村(以下簡稱度假村)辯稱,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王某與度假村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2006年10月31日,所以度假村沒有為王某安排工作的義務。且由于王某自接受審查到合同屆滿期間沒有為度假村提供勞動,度假村有權不承擔勞動合同有關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賠償金等相應義務。因此不同意王某的各項訴訟請求。
延慶法院經審理認為,自1998年7月至2006年10月31日王某與度假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王某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延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度假村于2006年8月18日召開會議,停發王某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王某應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由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6年10月31日屆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度假村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未違反法律,其于2006年11月7日將王某檔案關系轉移到延慶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也符合勞動法律相關規定。王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