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導讀:
在合同履行6個月后,公司查實到劉某的學歷證明系偽造,遂通知劉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未與核實其過錯在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現公司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其合同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因此,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勞動者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履行6個月后,公司查實到劉某的學歷證明系偽造,遂通知劉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未與核實其過錯在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現公司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其合同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因此,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關于勞動者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9年7月,某公司通過上海市職業介紹中心舉辦的招聘活動,聘得持有某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專業)文憑的劉某為公司銷售經理,雙方于1999年8月12日簽訂聘用合同,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在合同履行6個月后,公司查實到劉某的學歷證明系偽造,遂通知劉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庭審中,雙方各執已見,劉某認為:公司根據他的工作經歷招聘了他,并在實際中證明他是能夠勝任工作。雖本科系虛假,但公司在招聘時應當對其有核實的義務。公司未與核實其過錯在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現公司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其合同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因此,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劉某以欺詐手段使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也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申訴人(劉某)要求被訴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劉某是否采取欺詐手段,公司在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知道劉某所持文憑為假以及由此產生的后果雙方如何承擔的問題。
一、劉某采取欺詐手段與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18條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公司在招聘有關崗位人員時,提出了對所需人員的要求,劉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大專學歷,卻隱瞞真實情況,并提供系偽造的大專文憑,誘使公司相信其具有大專學歷,受過專業教育,因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劉某為追求自己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當相關工作崗位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應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勞動法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劉某與公司的關系應當恢復到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的狀態。因此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