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間保密協議的期限

導讀: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關于公司間保密協議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關于公司間保密協議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間保密協議的期限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 “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